CE代表欧洲统一
1995年欧盟15个正式欧盟成员国包括: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
2004年加入欧盟的10个国: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
2007年加入欧盟的2个国: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
2013年加入欧盟的国:克罗地亚;
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3个成员国: 冰岛、列支敦士登、 挪威;半欧盟国:土耳其。
欧盟成员国内,拥有合格CE证书的产品可自由流通,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 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欧盟认可八大认证模式
(一)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制造加工控制):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制造加工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制造加工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制造加工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制造加工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制造加工。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
(二)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制造加工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制造加工过程和好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制造加工,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好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制造加工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制造加工过程和好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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