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灵活便捷的融资手段,成为当下不少企业和个人民间融资的重要渠道。然而,在生活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风险性、隐蔽性等特点,民间借贷案件频繁发生。那么,民间借贷到底受不受法律保护?法律允许的好高利率又是多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李文桥法官为我们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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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根据您以往的审判经验,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致是什么样的情况?
李文桥: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的一种常见案件,大约占到了所有民事案件的近三成,这个比例在15、16年时会更高一些,近年来,随着国家调控政策的加强,比例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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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李文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被称为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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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法律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李文桥:关于借款利息的保护,要分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起诉之日起可以认定借款已经逾期,出借人自起诉之日起,可以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第二种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对于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是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的部分为无效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已经给付的,可以主张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我们称之为自然利息,借款人已经给付这部分利息的,不可以主张返还,没有给付的,出借人要求给付这部分利息的,也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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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打官司,怎样才算是完成了举证责任?
李文桥:这也要分不同的情形: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签字确认的借条和银行转款流水,那可以认定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出借人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只有借条,或其他借据,而没有银行转款流水,对于几千元的小额借款来说,现金给付也比较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易习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于大额的资金来说,还应当提供其他的证据,比如取款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出借人已经实际提供了该笔借款;如果只有银行转款凭证,而没有借据,那出借人还应当举出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对于该笔款项双方有借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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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结合您的审判实践,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您有哪些经验想和大家分享?
李文桥:我认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识别和打击虚假诉讼。在我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交易流水、还款承诺等比较完善的证据,按照一般的证据规则,他已经完成举证责任,按说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审理中我发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均只有被告公司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而且被告没有任何人员到庭,这引起了我的怀疑。庭后,我安排书记员调取了双方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现对于该笔借款,被告又将所有的款项又转给了同一个案外人,而且被告在法院已经有一系列的案件,这引起我的高度警觉,我又安排书记员调取了这个案外人的银行流水,结果让我大吃一惊,案外人将收到的所有的款项又一一转给了出借人,调查至此,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原被告的目的是转移债务人的财产,恶意躲避执行。所以,好后双方对法庭调查的事实无可反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惩戒。所以,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我们应当从细节处审查,加大依职权调查的力度,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