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纠正赵宇案处理决定: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福建省福州市赵宇见义勇为伤人,救人反被拘留14天。
赵宇是在李某试图对邹女士进行强暴的过程中,制止了其行为,这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在好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好高人民检察院表示,严格依法对赵宇一案进行纠正,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