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8年6月10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2018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4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6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8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90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到572元/月/人、4940元/年/人;失能、半失能、自理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月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490元、245元、30元;供养机构运转经费执行1600元/年/人。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