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新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规定进一步对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加以限制。
融资担保新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10月1日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条例》明确,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要有效管理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要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