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与此同时,《公告》还指出,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从网络技术创新的角度,‘虚拟货币’确实有一定的创新价值存在,我们并不应该将这种新生事物全盘否定。但是,‘虚拟货币’的开发者、运营者等相关主体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普及这些算法本身的创新型和价值,确保市场需求源自消费者对‘虚拟货币’创新价值的真实理解。由于投机的炒作,好终形成巨大泡沫的深坑。
在监管部门明确态度之后,尽管比特币中国、火币网等“虚拟货币”运营商陆续对交易平台采取了限制措施,但“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却依然值得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