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要向高温下工作的发放高温补贴费,且不能用物品抵消

   2017-06-01 221
核心提示: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将要向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好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高温补贴具体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长,各省的标准不一。全国高温费大致分月补、日补两种发放标准,发放时长也不尽相同,有的四个月,有的长达七个月。按月发放的地区中,如发放高温津贴排名靠前的浙江、山西、江西等省份,津贴金额好高的为山西和江西,为240元每月,浙江省为225元;好低的为山东省,为120元每人每月。按天发放的地区中,标准好高的为天津,24元每天,好低的为贵州,8元每人每天,与天津相差2倍。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的多数为东部地区,与此相反,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发放高温津贴较低。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同时,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需要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据安监总局发布的防暑降温通知,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同时要在高温作业场所增添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要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通知还强调,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或调整劳动者夏季高温天气工作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好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一些建筑企业用发几箱饮料来代替高温津贴,这种做法行不行?按照规定,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来代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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