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正式出台。将于5月1日起施行,执法范围包括住建、环保、工商、食药、交管、水务等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同时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另外,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也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也提出了约束,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