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如下:
“为保护租赁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甲方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
“自本协议签署十二个月内,如甲方或与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自行与本协议载明房屋的出售人达成交易的,或者甲方或甲方同行的看房人或甲方代理人、近亲属等关联人实际使用了本协议载明的房屋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成交价格的2.5%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业主、客户双方近亲属、朋友、同事签字视为本人签字。”
“业主、客户双方通过本公司以外渠道的看房确认均属无效。”
“双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为违约赔偿金。”
“甲乙双方私自完成买卖交易的,双方按居间服务费双倍赔偿给丙方。”
“甲乙双方不得拒绝丙方服务或要求退费。”
“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违约方或者合意解除协议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房价的2%向居间人支付服务补偿。”
“委托人不得解除对居间人的委托。”
“本协议描述的该房地产基本情况与实际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地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且三方同意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变更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