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多名大学生两次走私气枪41支,气枪铅弹3000多发入境被捕

   2014-09-23 177
核心提示:深圳多名在校大学生为高额报酬走私气枪入境被捕,两起案件涉案气枪41支,气枪铅弹3000多发,经鉴定为枪支、弹药。
    张某某等5人分别是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在校大学生,均为“90后”在校或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他们通过网络认识了枪贩李某某,在李某某许诺的高额报酬诱惑下,张某某等人按照枪贩的要求赴香港购买其指定型号的气手枪和铅弹。携带一支气手枪支付人民币550元,携带一支长枪支付人民币1200元高额回报。枪贩指示气枪进行拆解,分装在行李袋里,多次通过深圳口岸将涉案气枪铅弹带回深圳,与枪贩进行交接。李某某等枪贩收到气枪铅弹后则通过互联网进行售卖,将气枪和铅弹通过快递公司寄递给全国各地的买家。

    有一名学生充当了几次枪贩子的“水客”后便开始自己从事贩卖枪支活动,在互联网上寻找买家、招募其他在校大学生做“水客”帮其从香港带枪。统计该两起案件涉案气枪41支,气枪铅弹3000多发,经鉴定为枪支、弹药。

    2010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查获的不能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如果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故仿真枪一旦超过法定标准,则应当被认定为枪支,就可能涉嫌枪支弹药等各类犯罪。我国刑法则分别规定了走私、非法买卖非军用枪支弹药等行为的入罪标准:走私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均达到中国刑法入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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