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残疾人事业经费或将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

   2012-07-27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343
核心提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于27日上午由各法制委员表决是否通过。
7月25日报道 今(25)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省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作了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下午三点,各委员代表对该报告进行了审议讨论。

记者从下午的审议讨论会上了解到,不少法制委员对该《办法(草案)》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其中法制委员代表陈华江建议,将《办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至第一款末,表示对该问题的重视。法制委员柏凡建议,删除《办法(草案)》中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他表示,该条款应当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现阶段还没有足够的条件给予护理补贴。

记者在大会现场了解到,目前我省各类残疾人总数为622.3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57%,残疾人口比例为全国第一,残疾人口数量居全国第二。为进一步关爱帮助残疾人群体,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制委员会对《办法(草案)》做了相应的修改建议。其中,建议《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

此外,为全面提升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力度,建议《办法(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重残疾人的风尚”。“这样更能合法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呼吁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来关心残疾人群体”,王希龙委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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