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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资讯:劳动者承诺 "业绩未达标即离职" 约定解除违法吗?
贾某于2020年12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科技公司与贾某签订一份“绩效改进确认书”,约定2021年11月至12月为“绩效改进期”,这期间贾某“绩效改进”的具体目标总数达到5万;若“绩效改进期”满后,贾某接受考核时显示所有指标的总数均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则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未能达到标准,科技公司有权对贾某进行岗位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12月30日,科技公司因认为贾某在“绩效改进期”内“绩效改进”未达标,于是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与贾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贾某认为双方并未协商一致,他提出仲裁申请,主张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裁决公司支府赔尝金。
本案中,科技公司虽与贾某签订有“绩效改进确认书”,约定如贾某未能达到绩效标准,科技公司有权与贾某解除劳动关系,但科技公司在认定贾某绩效考核不达标时,却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即使贾某未满足绩效要求,在贾某未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贾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贾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科技公司也可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另行与贾某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科技公司根据“绩效改进确认书”的约定,以“贾某绩效考核未达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与贾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在贾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依法向贾某支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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