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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分析:年终奖发放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是否还应向员工支府年终奖?
房某在Z公司上班,2017年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协商未果后,Z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Z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Z公司应支府其2017年年终奖。
据查,Z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关于年终奖,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就本案而言,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Z公司撤销岗位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该事实证明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某的主观过错导致的。
在2017年度,房某为Z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Z公司工作满一年;在Z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Z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Z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于上述理由,本俒认为,Z公司主张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房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Z公司支府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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