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经决定,国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的质检总局)。
国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的强制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的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的公布统一的目录,统一适用的国的标准、技术规则
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经国指定的认证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新的强制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的对强制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的强制认证标志名称为"我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我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根据国强制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
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情况,我国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
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
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我国国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
得《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2条、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
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