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缓缴职工医保政策,代办南京社保公司,南京五险一金代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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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2022年7月至9月,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缴纳到位。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申请提前结束缓缴,并补缴缓缴费用。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人权益
(一)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含大病医疗救助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对缓缴前已欠费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员按规定正常享受医保待遇。
(三)缓缴期间视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办理离职、医保关系转移、退休人员待遇享受等;缓缴期结束后,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四、经办服务
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划型信息,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现有统计信息与参保单位实际划型不符的,参保单位可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诉,按统计局确定的划型结果,按规定执行缓缴政策。
五、工作要求
医疗保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统计、税wu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部门协作,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处理。市医保中心要做好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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