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现已公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所列商品编号的商品。 眉山办理出口许可证流程
“含有(添加或混合)”是指含有的方式仅限于添加、混合这两种方式。
“添加、混合”是指禁限管理商品与其他商品(无论是否为禁限商品)经过物理混合,并可通过筛分等物理方式还原的。对于经过高温烧结、化学反应混合的,且再分离不可逆(分离困难)或分离成本远高于原管理商品价值的商品,不适用上述管理规定。
“贵金属超过2%、其他超过10%”是指申报出口的商品中含有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所列商品编号商品的含量标准。对于同类商品中未列入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不适用上述管理规定。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中的青霉素工业盐、维生素C暂不适用上述管理规定。 [2]
管理规定编辑 语音
1.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2.下列情形免领出口许可证:
(1)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以内的;
(2)对外经援项目(监管方式:“援助物资”,代码:“3511”)出口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3)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且展览结束后如数运回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4)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5)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除外。
(6)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2009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第1-28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