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湛江办理出口许可证
2.下列情形免领出口许可证:
(1)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5%以内的;
(2)对外经援项目(监管方式:“援助物资”,代码:“3511”)出口货物,海关验核“商务部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并按规定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3)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所带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且展览结束后如数运回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4)运出国(境)外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除外);
(5)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复出口,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除外。
(6)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2009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第1-28种),由商务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上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管理,纸质许可证与许可证电子数据同时作为海关监管依据。
(1)出口许可证纸面证书内容均为计算机打印。
(2)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3)出口许可证与报关单经营单位及贸易方式栏目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与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发货人一致。还贷或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外资企业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口玉米、大米、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钨类、锑类的企业,报关单填报的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的企业。
②由于许可证备注栏电子数据内容暂不能传至海关,海关核销及验放以许可证纸面证书备注栏内容为准。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允许手工签注,如有涂改或手写内容,海关均视为无效许可证,并上报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③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是海关的监管方式,许可证上的贸易方式仅供参考,监管方式按海关有关规定认定。
④海关在许可证正本背面规定的签注栏内批注每次验放数量并加盖海关核销章。签注数量应与反馈的核销(放行)数量的电子数据相一致,核销(放行)时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与许可证使用的计量单位相一致。如海关签注后因签注发生更改,海关在签注栏注明并在更改处加盖海关核销章,同时应对电子数据作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