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到瑞典办理什么产地证,办理瑞典普惠制FOMR A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办理原产地证、办理南通产地证 瑞典办理产地证 样本说明
好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好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巴基斯坦原产地证FORM P(FTA)
第三栏: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政府机构(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为证书项下货物的生产企业,须提供所填写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第四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填“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填写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填写,如:“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必须是巴基斯坦的港口。
第五栏: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
第六栏: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
第七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麦。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六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填写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八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P”;(二)如货物含进口成份,国产价值成份≥40%,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三)如货物为含进口成份,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40%,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例如:“40%”。
第九栏: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注明货物的FOB价值。第七栏的品名,H.S.编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栏:填写*号、*日期。
第十一栏:该栏可注明定单号、信用证号等,也可留空。
第十二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三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签证机构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