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市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2、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集中联片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大同市商业网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市场应当按照辐射半径800米(步行约15分钟),服务人口2万以上规划建设,能满足服务区居民的基本日常需求。
3、由于历史和城市建设发展的原因,在居民集中居住区(2万人以上)暂时没有建设集贸市场的,可由区县商务、城管部门协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已建有集贸市场的,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临时便民市场。临时便民市场的设置,要不阻碍交通,不影响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活,在集贸市场建成后予以关闭。
4、集贸市场的建设,按照政府引导鼓励、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政府对在主要居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集贸市场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5、享受政府政策优惠建设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如需改变经营性质、用途的,需补交享受政策优惠的相关费用。
6、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平、惠民的原则自营或出租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市场开办者负责市场的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7、为防止影响城市交通,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取缔流动商贩和马路市场。
8、对部分建设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的集贸市场,政府鼓励市场开办者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9、市场建设要充分考虑到市场投资、建设、招商、运营等综合因素,尽可能避免可能影响建设进度和质量等问题,力争形成投资主体一致、建设标准一致、管理服务一致的新型市场,全面提升全市集贸市场的品牌形象和效应。
10、鼓励市场加强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完善废水、垃圾处理系统,引进光伏发电、电动运转车辆等绿色环保设备设施,提高节能环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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