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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宿管调岗为清洁员,工资待遇不变,是侮辱性调岗吗?
李四2015年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行政部员工宿舍管员。
2019年8月5日,公司向李四出具《调岗通知书》,载明:因行政部工作需要,将李四的工作岗位调整为行政部保洁员,每月工作26天,调岗后工资待遇按原岗位执行。
李四收到调岗通知后拒不签收,并在《异动考勤表》员工意见一栏注明“本人不同意”。
8月20日,公司以李四不服从岗位调整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四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48000元,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李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42835.1元。
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
二审:本案中,公司将李四的岗位从“宿管员”调岗到“清洁工”,李四对上述调岗不同意,即使未降低薪酬,也未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
从岗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来看,两个岗位相差较大,不具有工作岗位相近性或能够保证劳动者个人的专业能力得到正常发挥的特性。
从他人的社会评价来看,清洁工也较宿管员低很多,可能产生负面的评价。
公司在李四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李四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有据,一审判决对此事项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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