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总局企业核名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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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恶意抢注,注意这些商标不能注册
近日“天眼”被一家烟草企业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引发了公众热议和不满,中国控烟协会呼吁严查此次恶意抢注商标事件。天眼是我国国之重器,此举违背了商标法,不能被注册为商标随意使用,那么除了天眼,还有哪些商标不能注册,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以下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同名称、国旗、*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以下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天眼被恶意抢注事件,很明显是烟草企业的错误,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一方面要规避这些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防止他人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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