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工商总局核名19910727260,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1、 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六、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七、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北京企业工商总局核名1991072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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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很多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都会面临选择两种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种选择也不是随心所欲的,有一定的认定标准,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和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但同时要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会计核算健全(指能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2)能够按规定提供税务资料
(3)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3.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如果企业想要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还能转登记,若您有相关事宜委托或者更多疑虑,欢迎访问官网,也可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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