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概述
(一)进口国:冰岛
(二)办理方式 1: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ICELAND 2、原产地声明
(三)签证产品《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明文字证书内容以英文填写。 办理ICELAND冰岛原产地证须知
二、原产地证书签证须知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填制重点同FORM A。
(二)证书编号;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中冰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I”,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 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I14470ZC21100321。
三、证书填制:栏: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公司,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
第二栏: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卸货港必须是冰岛港口。
第四栏:备注栏填写需要备注的内容。
第五栏: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如货号多于20项,则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上的货名及证书H.S.编码相对应。本栏目填写须注意:
1、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2、品名项数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每项货物名称需注明对应的六位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完全国产:填写“WO”含有中国—冰岛双方原材料,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填写“WP”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产品特定规则的规定:填写“PSR”
第十栏: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升”、“立方米”等。
第十一栏:填写实际*号,*日期。
第十一栏: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十二栏: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如后发证书,后发标记 “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加印于十二栏。
(四)后发证书的签发货物装运前申办的证书属正常证书;货物装运一年以内可以申办后发证书,申办要求同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此时证书第十二栏加印“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五)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与旧证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六)重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重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二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除“出口商的申明”栏目、“签证当局的证明”栏目外,重发证书各栏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重发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重发证书申请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审核通过的重发证书由签证系统自动标注在“备注”栏注明 “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七)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直运规则: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
(九)其它签证要求: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三、原产地声明办理须知
(一)出口商核准符合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可经我局核准成为原产地声明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告。具体流程详见:《中国-瑞士、中国-冰岛自贸区原产地声明人办理须知》
(二)原产地声明:经核准的出口商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端,进入原产地声明模块,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货物信息之后,打印出系统生成的原产地声明即可使用。
四、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的情形每批货物价值不超过600美元,则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与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