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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受伤,何种情形下能认定为工伤?
案 情 2020年3月18日上午11点,某公司突然接到员工哈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原来,这一段时间,哈某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居家办公。在电话中,哈某称自己居家工作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他认为自己这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属于工伤。
公司对此半信半疑,认为一根电源线就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受伤,太不符合逻辑。并且,哈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
那么,职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受伤是工伤吗?在受伤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弟十四条弟(一)款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
对于居家办公来说,由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安排的情况下在家中办公的,因此其所居住的房间(含自有、租用以及借用房屋),毫无疑问属于工作场所。
首先是工作时间的认定。与传统的“朝九晚五”式的单位办公室办公不同,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要求更加松散化、碎片化,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和值班时间。
蕞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弟四条弟(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只要职工的伤亡事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人社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发现没有证据显示职工不是工作原因受伤,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宗旨出发,认定职工受伤属于工伤。
结论 :
本案中,哈某是在居家办公期间受伤的,已经具备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两工”条件,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哈某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应当认定哈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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