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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新案例!员工以异情危险不复工,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情简介
2月15日,某市某大型机器制造企业复工复产,但1号生产线的装配工李某未出勤上班。企业人事专员小陈电话致电李某,李某表示异情危险故拒绝报到上班。
2月17日,该企业向李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李某醉晚于2月22日到单位返工上班,但李某并未返岗。
2月25日该企业以李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月28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3万余元。
分析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目前企业复工复产后,存在个别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对此,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异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如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即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的用人单位复工后,李某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百般推辞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典型意义
对于不愿返岗复工,严重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但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留存通知职工企业已复工复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的相关证据,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会因为缺少证据支撑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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