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泰国税收政策详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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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9-10-1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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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在泰国注册公司之后,董事会须至少每隔 12 个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括公司在该财年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损益表。董事会必须委任公司股东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以及收入报表进行审计,并在财年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将上述报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应运用XBRL技术(该标准同样运用于许多发达国家)将财务报表通过电子系统提交至泰国商业发展厅。

根据泰国的相关政策,企业一年的收入额达到1,800,000泰(360,000RMB)以上的公司,必须在公司成立或开业后的60天內,前往税务局办理企业所得的税务登记事项。以上税务事项,都可以由公司内部员工办理或者交由走出去公司会计来办理。

前两周,走出去公司重点介绍了泰国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代扣税,如想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可关注走出去公司微信公众号“拓外”,回复“泰国税收”进行查看。接下来,我们将介绍泰国的.、财产税,以及关于泰国折旧费用、纳税年度和纳税申报与缴付的相关政策。

1. .

税收法列明需缴纳.的交易。.税率随着凭证及文件的性质各有不同,大多情况系以契约或收据金额每1,000 泰铢课征1泰铢的.,或以凭证或契约件数课征一固定金额之.。应纳.之凭证,须按照规定贴足.票。

须缴纳.之凭证及文件

合同/契约;租赁土地或建筑;雇用采购;雇佣关系;借款;合伙契约;金融/商业文件;股权/债权转让;商业汇票;本票/借据;海运提单;有价证券或债券;支票/旅行支票;信用状;银行计息存款收据;提货收据;保证/担保;抵押品;仓库收据;出货单;代理/委任状;文件之副本;有限公司组织之备忘录;代理投票委托书;保险证书;不动产转让契约或所有权转让证书;车辆所有权转让证书金融/商业文件 。

缴纳方法及相关滞纳金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契约收受方为.之纳税义务人,缴纳方式为于应纳.之凭证贴立.票。

部分特定凭证或文件则须以现金方式 向税收厅缴纳,包括(但不限于):

1)土地及建筑租赁契约,其他建物或浮筏租赁金额为 1,000,000 泰铢以上者;

2)雇佣合约之报酬金额为 1,000,000 泰铢以上者。

3)除特定纳税义务人,如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每月两次(每月22号缴纳当月上半月及7号缴纳上月下半月.)以现金方式缴纳.外,.须于凭证或文件于泰国境内生效后 15 日内缴纳。

未依规定时间贴足/缴纳.者,按滞纳金额加征 200%-600%之滞纳 金,且未依规定贴足.票之凭证及文件不可作为民事诉讼之证明文件。

违规罚款

(1)一般情况下(义务执行在泰国境内),纳税义务人需向税务机关呈现应税凭证的15天内,缴纳.金,如出现以下未按规定履行.应税义务的,应税凭证的执行人、持有人及受益人需向税务机关补缴.金并缴纳罚金:

a.如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但在90天以内的,需缴纳.金的两倍或者4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b.如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并且时间超过90天的,需缴纳.金的五倍或者10铢,以较高金额为准;

c.如果经税务机关检查或者被任何人控告或举报如下情况,也需向税务机关补缴.金并缴纳罚金:

行政处罚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少贴.票的或未按规定注销或画销已贴用的.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票外,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

2)通过伪造应税凭证,或者将应税凭证业务分割多次执行,规避.应纳税义务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不超过200铢的处罚;

3)故意捏造.票注销或画销时间的,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或不超过3个月的监禁,或视情节两者并罚;

4)未按规定记录业务金额,或未及时出具应税凭证,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

5)纳税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伙同他人串通,未按照规定出具应税凭证,或未按时出具应税凭证,或者出具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少于实际业务金额,一经查出或举报,将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或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视情节两者并罚;

6)不配合税务稽查人员检查工作,有意损毁应税凭证或文件的,或拒绝税务机关或稽查人传唤或者拒绝回答有关调查提问的、以及其他违反税务部门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不超过500铢的处罚;

7)任何伪造.票的行为、明知.票为伪造还继续使用以及继续使用行政法规宣布取消的.票的纳税义务人,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受到不超过5,000铢的处罚或者3年时间的监禁,或视情节两者并罚;

税种及相对税率

泰国.征税范围总共涉及28个类别,税率大部分为0.1%,具体税种、税率及豁免情况见下表:

2. 消费税

消费税从特定类别商品的销售中征收,包括石油产品、烟草、酒类、饮料、水泥、电器、汽车等。


3. 财产税

土地或特定地区建筑物的业主需每年向地方政府纳税。按照1965年的地方发展税法,每单位土地的税率根据其价值确定。但用于个人居住,动物饲养,土地耕作等用途则免税。按1932年的房屋和土地税法,年税率为根据土地和建筑物的价值估计出租收入的12.5%,自用房产免税。

4. 关于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得按购置成本之比率分年认列折旧费用,若企业依照自身会计方法采用之折旧比率低于税法规定之好高折旧比率,则仅可认列依企业会计方法计算之折旧费用。

固定资产提列折旧得采用直线法、年数合计法及定率递减法计算。各项资产每年得提列之法定好高折旧比率如下:

建筑物:耐久建物- 5%;临时建物-100%;耗竭性天然资源-5%

租赁资产:无租赁合约或租赁合约有自动展期条款-10% ;有租赁合约(无自动展期条款,或为附有特定期间条件之展期条款) -(注一)

无形资产(技术使用权、配方、商誉、商标、营业执照、 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 : 无特定使用期限-10% ;有特定使用期限其他资产(不包括土地及存货)-20% -(注二)

(注一) 100%除以总使用年数(原始租约之使用年数及约定展期使用年数

(注二) 100%除以总使用年数

特定资产之特殊折旧方法 1. 用于研究发展活动之机器设备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 40%提列折 旧费用,往后年度则每年度以好高 20%之比率提列。 2. 计算机硬件及软件得以耐用年数 3 年,提列折旧费用。

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之特殊折旧方法 雇用员工未超过 200 人之企业,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总额未超过 2 亿泰铢者,得适用以下特殊折旧方法:

1)机器设备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40%提列折旧费用,往后年度则 每年度以好高 20%之比率提列。

2)计算机硬件及软件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40%提列折旧费用,剩余 之部分则于往后 3年提列折旧费用。

3)厂房首次得以购置成本之25%提列折旧费用,往后年度则每年 度以好高 5%之比率提列。

5. 关于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通常为12个月,截至12月31日为止。但是公司可以自行选择任何不超过12个月的时段作为会计期间(只有公司成立当年、会计期间发生变更之时或公司解散当年允许缩短纳税年度期间)。会计期间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非获得税务局的书面批准。

6. 纳税申报与缴付

泰国实行自估税额制度,根据该项制度,纳税人须向税务局申报收入。税务机关可对缴付税款提出 质疑,随后进行税务审计。在泰国开展业务活动的泰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须于会计期间结束后 150 天内提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缴付到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除年末税款缴付外,上述公司亦须进行半年度税款缴付。 半年度税款的计税基数约为年度计税基数的 50%,并且半年度税款须于会计期间前 6个月结束后的2 个月内缴付。

若企业低估其全年利润超过25%,则其在缴纳年度税款时将被处以好高 20%的罚款。在其他情况下,企业每月须按 1.5%的税率就未缴税款缴纳附加税。

合并报税

泰国法律规定不得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或在集团成员间转移亏损。各企业须独立报税。

法定时效

税务机关可对自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提交之日起计 2 年内的公司账簿和记录进行税务审计。若税务机关怀疑企业存在避税或逃税行为,则上述期限可延长至 5 年。税负评定的法定期限为 10 年。若纳税人在收到评税通知后30天内未能缴纳税款,则税务机关有权扣押纳税人的资产,无论纳税人拒绝或上诉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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