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财产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单价 面议对比
询价 暂无
浏览 88
发货 湖北武汉市付款后3天内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19-04-12 14:27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企业会员第7年
资料未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详细说明

离婚后的财产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离婚后财产案管辖法院的规定是: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武汉离婚律师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好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好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武汉离婚律师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夫妻离婚之后如果对于财产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一步提出诉讼,这需要法院受理,对于哪个地区之内的法院进行受理处理的问题是有相关的规定进行约束的,通常来说都是在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受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进行报备特殊处理。

更多武汉法律咨询:http://www.hbljls.com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武汉):.;.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夫妻一方信用卡被起诉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有哪些 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预售商品房抵押有效吗 重婚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涉外婚姻的法律常识 涉外婚姻的法律常识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支付方式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6014150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