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是一家水泥厂的工人,平日里主要负责看管机器并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工作很清闲。肖某每天骑摩托车来工作。一天下班后,他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回家,中途突然下起了雷阵雨。
由于大雨挡住了肖某的视线,肖某只得更加小心地骑车,生怕出任何差错。可是,雨越下越大,严重影响肖某的视线。一不小心,肖某扎进了前方的水坑里。后来,路人把他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因发现和抢救及时,肖某活了下来,但腿部严重受伤,需要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肖某和他的家人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下班的路上,应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用人单位认为发生事故时已经下班了,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工伤,无须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律师解答
在本案中,肖某及其家人认为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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