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问题

 
 
单价 面议对比
询价 暂无
浏览 45
发货 湖北武汉市付款后3天内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18-10-13 07:41
 
联系方式
加关注0

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

企业会员第7年
资料未认证
保证金未缴纳
详细说明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武汉债务纠纷律师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当然,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一规定,在重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明确了合伙人分担合伙债务的比例,以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为准。关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武汉债务纠纷律师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如果某一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但是,合伙人的这种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清偿数额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二是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者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三是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或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数额。

更多武汉债务纠纷律师法律咨询:http://www.hbljls.com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400-666-3138;18924582749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400-666-3138;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400-666-3138;18601326218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400-666-3138;18102825651

盈兴法律咨询热线(重庆):400-666-3138;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热线(武汉):400-666-3138;18162758581

光彩法律咨询热线(杭州):400-666-3138;13336142263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本企业其它产品
违反监护义务的行为有哪些 夫妻一方信用卡被起诉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赠与房产过户费用有哪些 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预售商品房抵押有效吗 重婚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涉外婚姻的法律常识 涉外婚姻的法律常识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支付方式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法律声明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鲁ICP备16014150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