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资料能当证据使用吗?
根据《好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视频或者音频,如果没有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一般可以做为合法证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窃听器材、威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对正常的对话或者通话所做的录音,法院一般都会当做证据采纳。录音的时候应当保证录音的内容是事实陈述,比如借款纠纷中,应当以陈述的语气表明借钱的时间、地点、金额、方式等,引导对方承认借款的事实。应当注意,单单靠录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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