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要求从事制造加工、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此后,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
目前,中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 基本建立健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型的企业集团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民营企业也基本设立了专门的企业法律顾问机构,配备了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民营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正在逐渐地建立起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适应了法制经济的需要, 特别是适应了与国际接轨、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走上法制的轨道,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一大批中国企业的发展迈向国际化和现代化,成为国际一流的企业。
但是,目前还有相当的企业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传统的基础之上,企业的法律意识主要是由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法律知识水平决定的,其企业的法律事务是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的决定,由行政办公室执行。这些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普遍认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有特别谨慎的行为、灵活和广泛的公关行为以及特别的关系背景即可以避免出现和“摆平”法律纠纷。充其量在企业遇到难以逾越的法律纠纷时,高价聘请社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以事后补救的方式解决其法律纠纷。
这些企业的这种“灵活”的机制,在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时期的确尝到过一些“甜头”,但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这种甜头逐渐变成了苦头。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在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备的企业的法律纠纷中,往往处于劣势的地位,在企业利益遭受法律损失,往往以“破财免灾”来告慰自己的利益损失。
例如在我国发达地区的深圳,企业总数约为16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99%。年营业额为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少于5万家。这类企业中因无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务而引起的损失,每家年均不少于1万元,略以推算,近八成未设专职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的总损失每年可达数亿元之巨。深圳是这样,其他地区可想而知。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是中国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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