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薛是某高校应届毕业生,2017年3月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薛违反协议约定或毕业后未到单位报到的,应当向单位支付违约金5万元。
2017年5月,小薛因被一家网络公司录用,于是向电器公司提出解除三方就业协议。于是,电器公司根据协议约定要求小薛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小薛认为,单位在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是违fa的,因此拒绝支付。
三方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虽然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这两者在适用法律依据上显然是不同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而三方就业协议则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
三方就业协议作为一般性的民事合同,在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是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
三方就业协议之所以可以约定违约金,原因在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在招聘或求职当中都花费了大量的成本。如果一方肆意违约而不带惩罚,这会降低三方就业协议的效用。
在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原则。
二是违约金与损失相当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违约金的标准要根据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如果畸高或畸低,引发争议后都可以作出调整。
另外,因三方就业协议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本案中,三方就业协议中约定小薛的违约责任而不约定电器公司的违约责任,这是有失公平的。另外,小薛违反三方就业协议约定虽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偏高,公司诉诸法院后,也很难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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