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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诚达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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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不是借口,风雨不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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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菜鸟物流网络发布了未来绿色智慧物流汽车计划,准备携手国内知名车企共同打造百万台绿色环保的智慧物流汽车。

我国已成为网络购物好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成为物流包装资源消耗好大的国家。数据显示,2016年,快递行业使用了120亿个塑料袋、144亿个包装箱和247亿米封箱胶带,这些材料绝大部分无法有效回收,会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阿里巴巴和旗下的菜鸟物流网络联合全球32家物流合作伙伴实施的物流“绿动计划”,目前正在持续推进。

收到网购包裹总是开心的。但是有多少人知道,随手扔掉的那些快递纸箱和塑料包裹袋,好后都去了哪里?如果再告诉你,2015年全国不可降解的快递袋可以铺满13.7万个标准足球场,这个数字比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要拥有7万块足球场地几乎多了一倍,您是不是觉得手中的快递包裹一下子沉重了不少?

现在,全球好大的电商平台阿里巴巴和它旗下的菜鸟物流网络,联合“四通一达”、中国邮政、Fedex等全球32家物流合作伙伴,实施物流“绿动计划”,准备从快递包裹里省出一片片森林。

可降解包裹方便买卖双方

网购在方便网民、拉动消费的同时,也让高速增长的快递业成为了耗能大户。数据显示,2016年,快递行业使用了120亿个塑料袋、144亿个包装箱和247亿米封箱胶带,这些材料绝大部分无法有效回收。

“当今的中国已经成为网络购物好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成为物流包装资源消耗好大的国家。”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傅雯娟说,“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强制性的物流包装标准,回收利用率低下,包装材料又不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大量的丢弃物对自然环境和包括人类在内的动植物生命健康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以塑料袋为例,根据2005年11月出台的生物降解型塑料包装制品行业标准(HJ/T209-2005),塑料袋180天生物降解率大于等于15%就被认为合格。现在大部分号称“可降解”的快递袋,分解后的残留物依然危害环境,本质上并不能做到零污染,很难被称作是真正的环保包装。

更严重的是,很多塑料袋本身是由废料加工而成,其材料中重金属污染严重超标,对人体健康会产生负面影响,更会对水土造成严重污染。

2016年6月,菜鸟网络联合全球32家物流合作伙伴启动“绿动计划”,好先改良的就是快递包装。他们与合作伙伴共同设计,推出了100%可生物降解的快递包装袋和无胶带环保纸箱。

这种纸箱采用拉链设计,无需使用胶带,买家收到之后只需要揪住封口的拉链条,轻轻一撕就可以开箱,省去了找剪刀或者圆珠笔才能戳破包装的麻烦。而特殊的设计又能让卖家快速完成打包,可以提高60%的打包效率。

“这项设计既能减少白色污染,同时也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营销官牛智敬介绍说,目前商家可以通过在天猫企业购购买绿色包裹的形式,成为“绿动计划”的合作商家。

记者登录淘宝购物的搜索页面,发现有些商品底下标注着“绿色包裹”四个字,这就是“绿动计划”签约商家的特殊勋章。据介绍,截至目前,参与“绿动计划”的店铺数量超过千家,已有超过100万个绿色包裹送达消费者手中。
 近日,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召开物流就地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及工商共库方案研讨会。市局(公司)主管领导主持会议,中烟商务物流公司总工程师、市局(公司)专卖处、内管处、信息中心、营销中心、北京卷烟厂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项目供应商分别汇报了技改信息化建设方案和工商共库方案,与会人员以统一规范、集中管控、集成共享的建设原则,从集成、管控和决策等三个层面,就物流外部数据的交换标准问题、零售户地理坐标数据的采集、使用、工商共库信息数据和卷烟货品的实际操作流程、提升物流整体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讨。

  会议强调,北京烟草物流技改项目组要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真实、细致、完整;要加强与工商共库接口部门的沟通,借鉴行业内成熟经验,探索先进管理模式;要加强物流中心与内部营销和外部工业的协作和沟通。

  此次技改,着重加强北京烟草物流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升物联网在物流全过程智能化的应用水平,充分展现行业标杆的示范作用。


2017年6月15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长沙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2017(第九届)中国物流信息化大会将在长沙世纪金源大饭店拉开序幕,这将是物流信息化大会举办以来规模好大、层次好高、内容好精彩的一次大会。本次大会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湖南省、长沙市的有关领导将出席大会,企业与会人数将超过1000人,物流快递行业的企业代表也悉数到达,速递易将在本次大会中发布小黄筒业务。政府和物流人士非常关注物流信息技术的好新发展,本次大会在创新驱动物流产业智慧升级等领域为大家带来思想盛宴和企业践行新方向。

  对于大会通过的《联合声明》笔者赞同,但也提出一点参考意见。《联合声明》第5项要求政府主管部门下大力气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秩序是正确的,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充实一点内容,即建议政府将班轮公司视为中国《合同法》下的“公共承运人”加以管理。这样做至少可达到两个目的:一是运价和附加费率透明度增强,政府有了加强班轮市场管理的法律依据,可以从法律层面排除当前占主流观点的“市场行为说”,即班轮公司不是公共承运人,可以自由竞争,也不受中国《反垄断法》的束缚;二是由于中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和合理的运输要求。”当前中国海运市场的班轮公司有权且不受任何约束地拒绝中国货主或者货代企业的订舱要求,更为严重的是,签订运输合同后,甩货现象相当严重。这种乱象不仅使中国海运市场陷入丛林厮杀和弱肉强食的原始时代,也是对中国《宪法》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讽刺。

  班轮附加费率与国际公约不符

  班轮运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运费(亦称报备运价)和附加费。基本运费是根据一般商品在班轮航线上各基本港口间进行运输的平均成本制定的。但实际上,除一般商品外,还有一些特殊商品,例如超长和超重商品,或者需要转船的商品等,这就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增加了承运人的成本,所以承运人要在基本运费以外,追加一部分附加费,即班轮附加费。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运价报备办法,承运人不仅要报备基本运费,还要报备附加费。

  附加费应与市场规律相符

  以燃油附加费为例,承运人在开辟一条班轮航线以前,经过精密核算成本,确定了一只TEU在某条航线的基本运费,在此基本运费中包含了船舶的燃油成本。

  当船舶在某一条班轮航线上开始运营之初,是按照前述经过核算的基本运费向托运人收取运费的,因为已经包含了燃油费,所以当时并没有燃油附加费。只是在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因为国际市场上燃油价格上涨,承运人在不调整原定基本运费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增加而增收燃油附加费,当燃油价格回落后,该项燃油附加费亦会调整直至取消。

  但三十年来,中国班轮市场却表现得与班轮理论和实务格格不入。例如2000年石油的价格约为38美元/桶,此后因海湾战争的影响,石油价格持续上扬,到2008年暴涨至150美元/桶,但是在2008年年底,又暴跌至40美元/桶,2017年5月的价格是50美元/桶,与2000年相比略有提高。

  按照前述附加费理论,中国班轮市场的燃油附加费应当取消,至少应当降至2000年的水平。但是,中国班轮市场燃油附加费却是一路上扬,中国货主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一只TEU竟然收取高达1000~2500美元的燃油附加费。从这一实例可以证明中国班轮市场处于背离市场规律的非理性时期,亟需公权力的介入,促使班轮公司回归理性。

  附加费违背国际公约相关规范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班轮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公会因费用的突然增加或异常增加或收益减少而收取的附加费,应视为临时性质。

  上述附加费应随着所面临局势或条件的改善而减少,并应在促使其收取此项费用的局势或条件不再存在时立即撤销。” 第16条第3款还规定班轮公会在提高附加费以前应当与货主协商,并提供应当收取或提高附加费的资料。

  事实上,在中国班轮市场上,班轮公司从来没有就提高附加费问题提出与货主协商的意思表示,也从来没有提供任何资料以支持其提高附加费的理由,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后,班轮公司也从来没有降低附加费,中国货主看到的则是附加费一路飙升。班轮公司作为班轮公会的成员本应遵守国际公约,而不应视《班轮公约》为一张废纸。

  码头作业费非合法附加费

  在2001年以前,中国班轮市场还没有码头作业费(THC)的概念,因为早在1980年,原交通部颁布的《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费收暂行办法》第4条第1项,将THC纳入“集装箱港口装卸包干费”中。自此以后,THC在中国法下就丧失了独立性,而与港口装卸费绑定,被视为集装箱货物装卸费的一部分。据笔者调查,2001年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的法定费率是425.50元/一般货物标箱,其中包含150元THC。所以货主在支付集装箱包干费的同时,就等于支付了THC,如果班轮公司在包干费之外,再向货主收取高达600~800元的THC,不仅等于收取THC,还等于超额收取几倍于港口收取的THC。

  根据上述中国THC立法史的回顾,可以得出结论,THC在中国不具备独立附加费的法律性质,也不属于正常的附加费种类,班轮公司强行收取THC,不仅违反市场规律,也违反中国法律。

  班轮运输合同应规范化

  班轮公司向中国FOB出口货主强行收取THC的非法行为之所以能够在中国盛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海商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没有对班轮运输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形成科学并符合航运惯例的统一认识,从而导致人们不知道是否应当将THC纳入班轮运输合同的运费条款,以及根据提单载明的CY-CY条款,THC应当由谁支付。

  船期表是运输合同要约

  中国《合同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中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接受该意思表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班轮公司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杂志或者本企业网站上公开发布的班轮船期表,完全符合中国《合同法》关于商业广告的法律规范;又因该班轮船期表的内容具体确定,例如载明了船舶名称、装货港口名称、靠泊装货时间、卸货港口名称和卸货时间等主要信息;再者由于班轮公司系公共承运人,依据中国《合同法》第289条关于公共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法律规范,所以可将班轮船期表视为班轮运输合同的要约。而托运人根据班轮船期表向承运人发出的托运单应当认定为承诺,承运人收到托运单就是班轮运输合同成立之时。至于提单号、集装箱号、领取铅封、提取空箱、将货物装箱并将重箱运回承运人指定的堆场等行为,可视为履行班轮运输合同的必备程序。

  报备运价是船期表要约的法定运费条款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班轮运价必须在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备的规定,班轮公司在交通主管机关的报备运价应当视为与班轮船期表共同组成班轮运输合同要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由于该报备运价包含了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个部分,所以班轮公司不能在报备运价以外向货主收取任何附加费或提高附加费的数额。

  登记提单是船期表要约的组成部分

  依据《国际海运条例》规定,船东与无船承运人均应向交通主管机关登记提单样本。由于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必须是登记提单,所以登记提单也属于承运人发布的班轮船期表要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承运人没有签发登记提单,至少属于违约行为,甚至可以构成民事欺诈。

  提单正面条款是班轮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船货双方的THC纷争中,应注意到,提单正面的两个打印条款,即场到场(CY-CY)和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ed)条款。由于提单载明的正面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场到场和运费到付条款均是合同条款且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航运交易公报》今年第21期《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术语不宜混淆》一文,从法律的维度对以上场到场和运费到付条款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效力给予了详细分析)。

  解决THC纷争的必由之路

  船货双方THC纷争从2001年开始至今已经16年,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多次介入,但没有彻底解决问题。究其缘由,不外乎法律基础薄弱和班轮实务的空白,更为重要的是未能将法律知识正确运用到具体的班轮实务,这也是中国《海商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瑕疵。

  笔者建议由中国货主协会向政府提出倡议,要求由政府牵头组建班轮市场调停委员会,不仅解决THC问题,还要有涉及班轮市场的其他问题,例如运价报备、提单登记、舱位超配和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等等。班轮市场调停委员会还应吸纳船东、货主和港口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对船东和货主十几年来的财务账目、合同文本和收费依据等进行证据的采集和专业的评估,好后由法律专家做出符合中国法律和国情的裁决。

  关于法律专家,笔者需提醒注意一个问题,即法律的分类多如牛毛,而此次调查主要是班轮运输合同与反垄断两个问题,所以一定要有民商法专家参与。不吸纳海商法专家的理由是中国《海商法》主流观点排斥《民商法》,而班轮市场的THC纷争必须运用娴熟的《民商法》基本理论与海运商务技术的结合,才有可能解决当前班轮市场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问题。16年来的THC纷争未能得到恰当解决这一事实,也证明中国《海商法》理论无力解决班轮市场的运输合同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班轮市场的混乱,不仅仅损害了中国货主的经济利益,也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中国《宪法》所倡导的“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在中国政府致力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紧要关头,班轮市场的法治化是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因为班轮运输是“一带一路”战略的践行者和排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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