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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争议?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与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是在没有进入调解或者仲裁程序前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于劳动关系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他们之间发生争议,如果能够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对于双方来说,成本好低,不伤和气,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因此,法律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除了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和解外,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出面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是“一调一裁二审”,部分劳动争议实行终局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救济作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好后屏障,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中不可少的一环。如果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仍不服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终局裁决案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终局裁决案件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终局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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