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学历的后果,中山社保代缴,深圳社保挂靠
学历是入职的门槛
但伪造学历不仅不能“进门”
还要为不诚信的行为负责!
这一期说案
小编就来讲讲
伪造学历这些事儿!
2012年,某电器公司拟招聘一名电热水器工程师,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验两年以上。王某向公司投递简历,声称自己学历是本科,而且在另一家电气公司有3年的供职电热水器研发主管的经验,于是被顺利录用。
然而,由于王某的专业水平低下,他负责的热水器研发项目停滞。
2014年7月份,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6年5月,该公司因发现王某在简历上的学历系造假,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赔偿项目失败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讲信用,双方都不得有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王某伪造履历应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其中,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例如,应聘的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学历或资格证书等,通过伪造相关证书而获取职位,即为欺诈。因此本案中,王某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因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伪造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便可无补偿解雇他。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电器公司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当然赔偿范围应以其对制造加工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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