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界定有三种方式
为了妥善解决城乡居民因重特大疾病致贫和返贫的问题,我国实施了大病保险政策。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重特大疾病的定义有几种?每种界定的优势和弊端是什么?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重特大疾病的界定主要有3种方式。
一是按疾病来界定。选择社会影响较大、费用较高、治疗方案明确有效的疾病作为重点保障的疾病。 例如2010年, 我国卫生部门先后把22种疾病纳入了新农合重点报销的大病范围。
二是按医疗费用来界定。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超过2万元,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
三是按医疗费用占家庭经济能力的比例。世界卫生组织提出 “家庭现金医疗支出达到家庭支付能力的40%” 即可界定为重特大疾病, 而家庭支付能力是指除了维持生存需要以外的有效收入。
以上3种方式界定重特大疾病都有其优势和弊端。
第一种方式比较简单, 虽能够有效确定重点病种,但可能造成不同病种之间的不公平。 例如, 肺癌被纳入重大疾病,但是同样常见的、高费用的肝癌却没有被纳入。
第二种方式可以有效防范因病致贫,但是不利于医保基金的精细化管理,并且没有为社会影响较大和成本效果较好的项目提供优先保障,甚至还可能导致医疗服务滥用。
第三种方式可以为困难人群提供精准保障,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但是需要对患者家庭收入进行调查,管理成本高。
在我国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如何界定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
在我国大病保险实施过程中,普遍采用了综合以上3种方式特点, 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一方面把自付费用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另一方面把成本—效果较好的高费用但没有被基本医保覆盖的治疗方案进行重点报销。
基于治疗方案的成本—效果来确定优先保障的项目,比简单地确定大病病种更为科学、公正。
截至2016年年底, 大病保险制度已经在我国普遍实施,请问目前我国大病保险的发展状况如何?
我国大多数统筹地区的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部分统筹地区把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的大病保险补充保险进行了整合,形成了覆盖全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实现了大病保险政策统一、基金统一管理。大部分省市的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且有13个省市在省级层面统一了大病保险政策,但仍有少部分地区仍然为县级统筹。
从全国来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一般为当地居民医保基金收入的5%左右。 筹资的绝对金额为20—40元, 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几乎都来自基本医保基金,个人不再另外缴费。
绝大部分地区大病保险的保障方式为二次补偿,即对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水平的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补偿。大部分地区坚持“收支平衡、 保本微利” 原则, 允许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取一定的管理经费,也要求其承担一定的基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