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领伤残津贴,在2017年1月1日后仍符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调整比例按2016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5.5%左右确定。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8元。2.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津贴月标准的3.3%加发;2017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依法核定津贴月标准的3.3%加发。
倾斜调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7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在2017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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