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
这些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金支付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和“三个目录”范围的以下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办理条件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须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在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缴费累计满1年
2.办理时正常参保
3.妊娠满12周
申办流程
在广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的,请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不过需要留意的是, 未就业配偶只可享受本市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具体标准
(一)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孕次3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二)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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