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可申报引进在职人才业务。具体如下: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广州创业或就业且在广州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广州十城区。
1.经广州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4.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广州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在广州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6.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广州,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引进人才办理时间:
每年3月9日至12月31日的工作日时间
申报人应确保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经查实申报人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一律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把情况向引进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审批部门通报;已经入户的,有关部门予以注销,退回原籍。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有上述行为的,经查实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机构办理引进人才相关业务,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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