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标准
新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旧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北京市年人均工资*60%
2、征收时间
新政策:用人单位于每年的4月申报,5月、9月可分两次缴纳残保金。
旧政策:用人单位于每年的7月申报,8月、9月缴纳残保金。
3、征收机构
新政策: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逾期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经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可直接向法院提取诉讼。
旧政策:以残疾人就业中心为主。由于残疾人就业中心不属于行政权力机构,追偿能力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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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是国家规定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社会公平、稳定而制定的征收管理办法,皆在督促企事业机关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缴纳的专项资金。企业如果不懂残保金的政策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残保金,那么除欠缴、补缴外后所承担的滞纳金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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