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劳动合同 是否就一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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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2017-02-1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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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伯人力资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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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案例
梁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因单位原因,并未实际用工。在接下来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公司既没有让梁某去上班,梁某也没有要求去上班。之后,梁某遭遇事故意外身亡。
 
梁某的亲属以单位未给梁某办理养老保险,导致无法通过养老保险基金获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公司以梁某实际并未到岗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争执。
 
当地人社部门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2、依据
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用人单位确实承担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象只是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之所以无需为梁某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是因为梁某与公司之间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反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这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建立应当以是否实际“用工”来考量。
 
3、结论
梁某没有在公司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甚至自己也未要求上班, 意味着彼此之间不存在用工, 自然不具备相关实质要件, 所以谈不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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