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的文件中未见此前备受关注的 “痛经假” 条款,但规定了 " 从事连续 4 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
《办法》规定了哪些福利?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30 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产假;
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
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此外,自2月1日起,广东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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