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市社保局提醒深圳未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责令限期参加仍未办理者依法查处后,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建筑施工在建项目也必须参保
根据《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如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缴费标准是多少?深圳市社保局解释,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在建项目(适用于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不参保依法查处将影响企业诚信
深圳建筑施工在建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后,如施工许可证信息需要变更,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辖区社保分局或管理站更改信息,否则将影响工伤保险待遇领取。另外,对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于深圳未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于12月3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抄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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