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1、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国或外省驻粤机构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流动就业人员;
4、外国企业及华侨、台港澳企业常驻广东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5、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6、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2、离休、退休;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4、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2年以上,男性满 50岁,女性满 45岁。
5、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6、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7、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9、享受城市居民好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符合以上第2、3、4、5、8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符合以上第1、6、7、9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
办理联系人:找刘小姐
手机:15920114063
办公QQ:948848935(周末请电话联系)
地 址:广州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