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作为有效凭证!

   2018-11-18 4040
核心提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好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以下5种凭证可以作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的,从欠债人依法取得票据使用权利(可以支出金额)时为生效日期,这种形式下,以支票作为生效证明要件。

2、借款以现金交付的,从欠债人收到借款时立即生效;这种立即生效的无记录支付形式,建议在借条上标明借款日期或注明借条立即生效。

3、出借人将借款以授权某种特定的资金账户支配权的形式借给借款人的,应从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起算生效日期。

4、以转账、汇款或通过其他网络平台等形式交付的,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为生效日期,到款的业务信息即可作为生效证明要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借款的,从完成约定时起算生效日期,以能够证明约定事件完成进度的要件作为凭证。

提醒,这几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存在以下情形,相应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1、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违反《好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好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好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说的情形,主要规范的对象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再高利转贷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会严重扰乱信贷市场,会给金融市场带来风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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