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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子的,一家餐饮公司对外招聘5名餐厅服务员。 按照该公司正常的入职流程, 应当先进行笔试面试, 然后让通过者去指定医院体检。 应聘者体检合格后, 公司再与他们签劳动合同。 但由于急需用人, 没有等到体检结果出来, 餐饮公司就让包括叶女士在内的5名候选人入职。
两周后, 叶女士被查出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体检结果不合格。 餐饮公司以叶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叶女士认为, 餐饮公司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 更未约定试用期, 因此不接受单位的处理决定。
那么, 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体检被查出携带传染病病原,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第1款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应当具备5个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中有明确的试用期约定;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 这也就是说试用期的期限要合法;
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出。
餐饮公司未经体检就录用员工, 显然应当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但具体到对叶女士劳动关系的处理上,餐饮公司应当先与叶女士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适当对叶女士作出一些补偿。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餐饮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叶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无论叶女士是否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餐饮公司都可以终结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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