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液进口清关流程:
1、 进口所需报关资料;
2、进口非特殊用途备案申请表;
3、产品配方;也就是成分表;
4、产品质量标准;
5、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材料;
6、毒理学安全试验报告;
7、原包装(包括产品标签)。产品设计包(含产品标签)为中国市场特别设计的,应当同时提供;
7、产品允许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
8、洗手液中文标签、货物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产品成分表、合同、、装箱单、报关委托书等;
洗手液清关流程:
1、交付前,顾客应提供产品标签设计底图、组成表及翻译件供产品评审;
2。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公司证明和联系方式备案),公司安排一对一客户服务,全程跟踪进口对接服务;
3、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进口的批准文件;
4、进口产品标签的预审和备案;
5、客户应提前提供贸易合同正本、商业、装箱单及相关官方证明(原产地证明);
6、安排海外交货至中国大陆指定港口;
7、货物到达码头后,我们将与船运公司交换单证,申请报检和报关;
8、海关出具纳税申报单后,支付税款并放行,安排运输至客户仓库;
9、商检总局对产品进行后续检验检疫,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检疫证书(CIQ证书),允许产品销售、流通和使用。
有需要进口或者出口洗手液的老板可以前来咨询更多关于洗手液进口清关的问题。
11、国际快递扣关清关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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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出口报关需要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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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口罩出口需要什么资料?民用口罩出口需要什么资料?
东莞市华永诚进出口有限公司
报关员:杨先生。咨询热线:13553864415
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53号文件,从发布前夜到发布第二天,经历了两次剧情反转,从要商检到暂缓执行,再到正式发文,开始执行,再到暂缓执行,到目前的变相不执行。其实也反映了目前海关的难处,一方面想要严格控制出口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又不能打击已经脆弱不堪的外贸形势。面对现实,海关只能选择了一种退让方式吧。
《海关实施出口医疗物资法定检验工作方案》的通知(署监发「2020」72号),内容摘要及解读如下:按照72号文件要求,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19个商品编码)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就是不需要做商品品质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
单证提交要求: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里的5类医疗物资,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在三部委发布的“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企业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非医用物资不要求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海关审核要求:三部委5号公告涉及5类医疗物资,而海关53号公告涉及11类医疗物资。其中,4类相同,7类不相同。但都是对于医疗物资的新措施,不是对于非医疗物资的新措施。所以,海关申报系统中并没有对53号公告中的19个HS设置出口商检监管条件。海关采取电子审核加人工审单的方法,处理53号文件涉及的申报单证。涉及53号公告的出口防疫物资申报时,不需要电子底账,数据不走ECIQ系统。
三部委5号公告的4类商品按5号公告要求办理,需提供中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说明书,不需要做产品法定检验。对53号公告新增的7类商品,综合业务岗位几乎100%人工审单,发现未放行的可以联系海关审单部门。对非医用的,若没被布控,直接放行;对医用的,需企业提供注册证书(可以是电子扫描件)及出口企业的质量承诺书,有上传的,原则上(被风险布控或者综合业务岗人工审单有疑问的、决定布控除外)予以放行,没有上述注册证书或者出口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的,将可能被布控。查验资料要求:如果产品涉及医疗物资,企业需提供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对于现场无法判定或企业提出异议的送实验室检测。72号文中明确了“在确定是否为医疗物资时,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那么对于我们做物流报关的人来说,首先分清楚医用还是非医用,按照海关的不同要求来让客户提供资料,审核无误后就可以安排运输与报关。主要看产品执行标准跟外包装:总之,不管是医用的还是非医用的口罩,都可以出口,只要生产厂家资质齐全,就可以了,不用做商检了。不用做大家理解的那种商检了,海关只是验核企业的生产证件。
(1)防护性普通口罩,提供检测报告以及产品合格信息(有标明厂家、执行标准、生产批次号、生产日期等信息)、营业执照;非医用口罩申报时会备注生产厂家。(2)医用口罩,按照5号公告执行。提供《出口医疗物资声明》、生产厂家医疗器械备案证、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申报的时候要上传医疗器械注册证。(3)包装品名写“医用”的,达不到医用标准的,按照医用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