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务段防止车辆溜逸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车辆溜逸,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专用铁路各作业线路。
第三条 车辆在任何线路上停留时,无论其线路是否有坡度,也无论其停留时间的长短,均应采取防止车辆溜逸的安全措施。具体防溜方式如下: 区间手闸制动
第四条 在超过2.5%的坡度上摘挂车时的防溜措施按《行规》第30条执行。
第五条 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停留车不能连挂在一起时,应分组采取防溜措施。
第六第 使用止轮器、止轮器防溜时,必须紧贴车轮踏面,切实起到制动作用。利用手制机进行防溜时应按照《技规》规定的就地制动的手制动机数量的要求拧紧手制动机。
第七条 防溜止轮器及止轮器要编排号码,指定专人管理。交接班时,要核对防溜器具的数目,确保状态完好,使用方便。
第八条 各作业线路防溜措施按照谁作业谁负责采取及撤除原则进行。
第九条 行车、货运人员必须熟悉有关防溜的规定,熟知各作业线路的实际坡度和作业特点,熟练掌握防溜器具的使用方法。 各站要对员工加强防止车辆溜逸的教育,定期进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条 严格执行检查和交接制度。接班前,各站有关行车人员必须对所管区域线路上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防溜要求,并与交接班记录核对,然后进行交接。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调车作业关。调车作业机车连挂车辆前,应检查停留车的防溜措施,挂妥后再撤除防溜器具;摘车时,必须在车辆停妥、采取防溜措施后再提开车钩。
推送车辆前要严格执行试拉制度,以确认车组连挂状态良好。推送调车时,车列前部必须有人了望,及时准确地显示信号。推送及连挂车组后,必须确认前部车辆停稳,防止溜逸。被连挂车组距警冲标不足50米时,调车机车必须一度停车后,方可进行连挂,以防被连挂车辆溜逸。在调车作业中,对临时停留在线路内的车辆,也应按本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执行标准:TB/T3162.3—2007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图号 | 材质 | 车型 |
铸钢制动止轮器 | ZDX 货车 | |||
客车防盗止轮器 | FDX-K 轮径915mm | |||
止轮器 | 600×150×3 换轨 | 铁 | ||
止轮器 | 280×140×1.5 卸轨 | 铁 | ||
止轮器 | 280×140×1.5 | 铁 | ||
加长止轮器 | SS1 | 铁 | SS1 | |
制动止轮器 | 792-010-M3311-07 | CRH380D | ||
货车止轮器 | 代链 1.5m | |||
铸钢机车止轮器 | 铸钢底座 | |||
防溜巡检止轮器 | II型 | 铁 | ||
防盗止轮器 | FDX 带锁防盗Ⅰ型 | |||
防盗止轮器 | FDX 带锁防盗Ⅱ型 | |||
防盗止轮器 | PD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