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女士原是某旅游公司员工,2008年7月到该公司工作, 2011年7月离职。期间, 旅游公司未为郝女士办理社会保险。朝阳社保代理公司,代缴公司社保,代买朝阳企业五险。
2017年3月, 郝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她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3年, 无法办理正常的退休手续。于是,郝女士到当地社保机构投诉,要求旅游公司补缴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时效及其他原因,社保机构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为此,郝女士申请仲裁, 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养老金损失。
那么,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允许补办,由此造成劳动者损失, 该怎么赔?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补缴。
但实践中,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又不能补缴社会保险费, 会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好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包括未缴纳养老、 医疗、 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一般来说, 未缴纳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而遭受的损失多为即时损失, 以发生为准,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损失则是延迟损失。对于即时损失, 引发争议后,损失标准确定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无法补办养老保险而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标准却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
第一种情况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已满15年。
第二种情况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可继续缴纳至满15年。
第三种情况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政策不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
第四种情况是,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政策允许继续缴纳至满15年但劳动者不选择继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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