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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供应产品 > 社保代理过劳死一定是工伤么社保代缴
社保代理过劳死一定是工伤么社保代缴
单价 40.00 / 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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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 广东广州市付款后24小时内
库存 8888人起订1人
品牌 骏伯人力集团
社保代理 公司社保代理
社保代缴 企业社保代缴
代买社保 社保挂靠
过期 长期有效
更新 2017-06-19 09:31
 
详细信息IP属地 广东省广州市 电信
 某手机网游开发企业的员工年龄大多不超过35岁,学历以硕士研究生为主。近年来,由于手机网游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在同行业中争取有利地位,该公司的员工经常加班,有的时候甚至“连轴转”24小时不休息。今年年初,该公司一名年仅32岁的软件工程师在连续加班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该公司想知道,该员工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过劳死”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包括以下条件:其一,员工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而非受到外力伤害;其二,员工发病的病因、病情、病症在所不论,但好终发生了死亡的后果;其三、员工发病的时间、场所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

也就是说,员工“过劳死”的病因也许是多种多样的,但是猝死应当发生在员工在岗工作期间,否则即使员工死亡后果与其工作压力等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该员工属于在岗工作期间猝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junfu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Z,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如有相关需要,骏伯人力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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